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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刑更1号

归二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归二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刑更1号罪犯归二猛,1997年6月5日出生,现年19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新阳镇邵剡村*组,农民。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13日本院以(2013)乾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归二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乾县司法局乾司发(2016)31号关于建议对归二猛撤销缓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现归二猛未归案,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 文

审 判 员  陈丹红

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瑞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