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976号原告寇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人民陪审员 杨盼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