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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976号

寇某某与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寇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976号原告寇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人民陪审员  杨盼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