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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160号

胡敏与韦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敏,韦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60号原告胡敏,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韦頠,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韦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对被告韦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敏负担。

审 判 长  刘 诠

审 判 员  马朝才

人民陪审员  彭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