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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842号

郑学武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郑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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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842号罪犯郑学武,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于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

二〇一三年七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5.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累计考核分242.6分,记功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艳华

审判员高海霞

审判员赵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