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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63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陈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陈建新,徐淑珍,振达科技有限公司,赵章达,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胡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3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负责人:陈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微,系原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系原告职员。

被告: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告:陈建新。

被告:徐淑珍。

被告:振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章达。

被告:赵章达。

被告: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告: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胡少荣。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陈建新、徐淑珍、振达科技有限公司、赵章达、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胡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包秀露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尚光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