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7民初833号原告罗玉莲,女,1941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被告左明兰,女,1942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罗玉莲与被告左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玉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祖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龙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