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媛青,女,5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巴特尔,男,46岁,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刘云龙,男,5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李媛青与巴特尔、刘云龙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特尔、刘云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媛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