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军。被执行人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03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于112.2521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景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