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7号
原告:陈玉龙,农民。
被告:刘茜茜,农民。
被告:王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刘茜茜、王文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因原告陈玉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从诉讼标的155000元减少135000元),其中3000元退给原告陈玉龙;诉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
审 判 长 夏 涛
审 判 员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姜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