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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7号

陈玉龙与刘茜茜、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龙,刘茜茜,王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7号

原告:陈玉龙,农民。

被告:刘茜茜,农民。

被告:王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刘茜茜、王文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因原告陈玉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从诉讼标的155000元减少135000元),其中3000元退给原告陈玉龙;诉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

审 判 长  夏 涛

审 判 员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姜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