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5行初27号原告都世喜。委托代理人乔传浩,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208号。法定代表人杨秉魁,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锐,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都世喜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日原告都世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都世喜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世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世喜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刚
审 判 员 魏冬梅
人民陪审员 冯义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 乐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