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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恢744号

李智强与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智强,刘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强与被执行人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智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兴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恢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