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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917号

钟明海、贺小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钟明海,贺小凤,刘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917号

申请人:钟明海,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申请人:贺小凤,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

申请人:刘小庆,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申请人钟明海、贺小凤与被申请人刘小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钟明海、贺小凤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庆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明海以其位于分宜县城保健巷东侧的私有房产(房权证号:分城房权证(2005)字第0517**号)、担保人黄凯、黄志苹以其位于分宜县钤阳路北(县政府院内)31幢的房产(房权证号:钤房权证分宜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明海、贺小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