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闫某,女,51岁,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人岳某,男,49岁,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人袁某,女,36岁,汉族,农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闫某诉被告人岳某、袁某重婚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14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闫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现已审查终结。原裁定认为,自诉人闫某曾以被告人岳某、袁某犯重婚罪于2008年4月4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经该院审理后,于2009年7月7日做出(2008)牟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自诉人闫某未提供新的足以证明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自诉人闫某对被告人岳某、袁某的起诉。
上诉人闫某上诉称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岳某、袁某构成重婚罪,并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丰某艺的照片,另提出申请法院调取岳某等四人的医疗保险卡。关于上诉人闫某所提上诉理由,经二审审查,闫某在二审期间提供的丰某艺的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申请调取岳某等四人的医疗保险卡的理由不充分,对其所提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闫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岳某、袁某构成重婚罪。综上,闫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闫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鹏飞
审判员 邵晓斐
审判员 闫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闯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