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20号
原告:贾金鹏,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凯,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翟金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鹏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金鹏撤回起诉。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亚
审 判 员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韶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