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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220号

贾金鹏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金鹏,高玉芹,李凯,翟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20号

原告:贾金鹏,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凯,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翟金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鹏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金鹏撤回起诉。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亚

审 判 员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韶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