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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842号

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亢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42号

原告:亢某某。

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