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马某,唐山市开平区天马通讯手机店员工。
被执行人:刘某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