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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228号之一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马某,唐山市开平区天马通讯手机店员工。

被执行人:刘某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