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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18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卢祖辉、刘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8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

负责人:张真理,行长。

委托代理人:兰支恒、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卢祖辉,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布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刘义霞,女,1976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3号,注册号:4420002007114。

法定代表人:陈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卢祖辉已还清逾期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卢祖辉、刘义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为48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郭卫洪二○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