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66号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飞、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54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5154元,受理费8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飞、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