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09号
原告:朱庆双,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李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兴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庆双与被告李明、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花庆月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