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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909号

朱庆双与李明、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朱庆双,李明,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09号

原告:朱庆双,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李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兴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庆双与被告李明、马鞍山市明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花庆月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