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7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陶兆勤,该经理。
被执行人:朱根发。本院(2016)皖0504民督2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根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428元整(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贵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来源: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根发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7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陶兆勤,该经理。
被执行人:朱根发。本院(2016)皖0504民督2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根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428元整(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贵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