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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873号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根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根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7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陶兆勤,该经理。

被执行人:朱根发。本院(2016)皖0504民督2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根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428元整(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贵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