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异206号案外人:鲁贝妮,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
法定代表人:黄国力,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运广,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桂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2016)粤01执保56号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维斯特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贸公司)仲裁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鲁贝妮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贝妮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x号之二x单元(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是其购买,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使用,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鲁贝妮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房款发票、完税凭证;3.业主收楼确认书(复印件);4、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复印件);5、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复印件);6、银行卡刷卡凭证(4张);7、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借据;8、涉案房产的家具订单;9、收据(2张)。哈维斯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查明,哈维斯特公司因与华商贸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华商贸公司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16)粤01财保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查封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财产。鲁贝妮提交的证据证实:2016年2月4日,其与华商贸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鲁贝妮以x元购买涉案房产。鲁贝妮出具了同年2月29日和3月3日华商贸公司出具的合计x元购买涉案房产的发票和送往涉案房产的家私订货单。鲁贝妮还提交了同年3月5日的《业主收楼确认书》。另外,鲁贝妮提供了其支付x元的银行划款凭证和x元的中国银行借款借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涉案房产至今登记在华商贸公司名下,故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鲁贝妮在本院查封前向华商贸公司购买涉案房产,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现无证据证明鲁贝妮对该房产未能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鲁贝妮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的实体权利,其请求本院予以接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x号之二x单元的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卓江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江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