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朱钟强。被执行人李修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钟强与被执行人李修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李修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修存缴纳执行款14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修存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修存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2407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修存名下,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2553号案件中依法查封,待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修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修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