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蒙洁琼,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腾芳、杨久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42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蒙洁琼,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腾芳、杨久华,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3时40分许,被害人曾某某、李乙、覃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赵家村中舫网吧上网时,无故遭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四人持菜刀、木棍、凳子及拳脚殴打,致使被害人曾某某、李乙、覃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曾某某、李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查明,民警抓获赵某后,在赵某的配合下抓获李某某、李某。案发后赵某、李某某、李某共同赔偿被害人4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三被告人在网吧内无故殴打被害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三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同案被告人,其行为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因与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抓获赵某后,在赵某的配合下抓获李某某、李某,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因与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李某共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公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
人民陪审员 周庆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