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1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被执行人李宝。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因对李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沧国土资罚字(2015)第3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为:退还非法占用的853.3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85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世彬
审 判 员 王景岳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