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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594号

李虹申请执行杨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虹,杨小丽,王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益寿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309170746。被执行人杨小丽,女,1973年11月22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剑北一巷6号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311220343。被执行人王飚,男,1971年10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址同上,系都匀市汽车运输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110090714。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都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71元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小丽、王飚欠申请执行人李虹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李虹只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该款被执行人王飚自愿承担并承诺于2016年9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清偿完毕止。本案执行费8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限于2016年8月15日前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都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洪  军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王  文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兴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