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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5034号

潘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潘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034号

原告:潘某。

被告:沈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无正文)

审判员 高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