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388号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汉沽茶淀街泰安里24号楼1门1102。负责人徐跃辉,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陈树会。
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陈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水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