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24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重庆市俊坤实业有限公司厂房3幢1-3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泽,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黄龙路35号1幢12-5号。负责人童远平,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绳金塔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富奎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