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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7328号

张欣与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欣,沈阳何氏眼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

委托代理人:曹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琳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何氏眼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张欣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吉顺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春韬、丁广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欣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吉顺

审判员  张春韬

审判员  丁广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谢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