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
委托代理人:曹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琳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何氏眼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张欣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吉顺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春韬、丁广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欣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吉顺
审判员 张春韬
审判员 丁广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谢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