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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375号之一

吴丰平与朱健东、田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丰平,朱健东,田莉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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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75号之一

原告:吴丰平。

被告:朱健东。

被告:田莉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丰平诉被告朱健东、田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丰平负��。

审 判 员  徐亦伟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