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75号之一
原告:吴丰平。
被告:朱健东。
被告:田莉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丰平诉被告朱健东、田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丰平负��。
审 判 员 徐亦伟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