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831号
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路营山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平,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支行副行长。
被告:陈华地,男,生于1955年4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华地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