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808号
原告:刘天佑,灵活就业者。
被告:安徽天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佑诉被告安徽天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佑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天佑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天佑负担。
审判员 吴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祝明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