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育红,该银行行长。被告黄风初,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黄风初(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撤回对被告黄风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财产保全费474元,合计9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 可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人民陪审员 胡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晏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