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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866号

金战兵与温连登、温永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金战兵,温连登,温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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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866号原告金战兵,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凤荣,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温连登,男,1947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温永利,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战兵与被告温连登、温永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战兵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连登、温永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战兵撤回对被告温连登、温永利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战兵负担。��判员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