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866号原告金战兵,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凤荣,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温连登,男,1947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温永利,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战兵与被告温连登、温永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战兵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连登、温永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战兵撤回对被告温连登、温永利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战兵负担。��判员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