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915号
原告:叶彩霞。
委托代理人:项春义、庄付春(特别授权),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彩霞与被告周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彩霞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彩霞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余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白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