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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188号

牛亚亭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88号原告牛亚亭,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809号。法定代表人苗志忠,区长。委托代理人陈芳菲,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亚亭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牛亚亭于2016年8月5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亚亭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亚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丽华

审 判 员  陈靖音

代理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