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2民初1641号
原告:吉缪尔·达鲁曼格卡德·艾巴奥(JimuelDalumangcadEbao),男,1980年7月5日出生,船员,住菲律宾共和国内湖省卡布遥镇麻麻提德乡布耶阿那罗萨里奥地区2街区10栋(Blk10Lot2BueanaRosario,MamatidCabuyaoLaguna,Philippines),护照号EC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浈涵,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住所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雅加达南区特塔拉配拉佳17C区鲁卡尼坡马塔史那延JI.(RukanPermataSenayanJI.TentaraPelajarPatalSenayanBlockC17JakarataSeltatanIndonesia)。
原告吉缪尔·达鲁曼格卡德·艾巴奥(JimuelDalumangcadEbao)为与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7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浈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MAHONI”轮上工作,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雇佣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1409美元。但自2015年1月起,被告拖欠工资至今未予支付。截止原告下船,被告共拖欠工资2677美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677美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确认原告在上述欠付工资及利息损失范围内对“MAHONI”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诉前扣船申请费。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未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海员聘用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的月薪和合同期限;2、船员名单和船员簿,用以证明原告在“MAHONI”轮的上下船记录;3、船员工资明细,用以证明拖欠工资数额;4、船级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系“MAHONI”轮的船舶所有人;5、被告与STXMarineServiceCo.,Ltd(以下简称“STX海事服务公司”)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附录及查询信息,用以证明STX海事服务公司系被告聘请的船舶管理人;6、PosFilShipManagementCorporation(以下简称“Pos船舶管理公司”)与STX海事服务公司签订的配员协议,用以证明Pos船舶管理公司系STX海事服务公司聘请的配员代理;7、Pos船舶管理公司的函件和附件工资明细,以及STX海事服务公司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Pos船舶管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STX海事服务公司告知被告,“MAHONI”轮船员工资欠款金额和明细。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除船级证书和查询信息外,均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船级证书和查询信息虽为复印件,但其记载内容与船舶管理协议、配员协议、船员聘用合同等证据记载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之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应诉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认定有效的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
本院查明相关事实如下:“MAHONI”轮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船舶管理人为STX海事服务公司。2014年8月13日,STX海事服务公司与Pos船舶管理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约定:由Pos船舶管理公司为STX海事服务公司招聘并管理船员,Pos船舶管理公司应以STX海事服务公司的名义与船员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12月31日,Pos船舶管理公司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原告在“MAHONI”轮上担任加油工一职,船舶所有人为被告,代理人为Pos船舶管理公司,月薪1409美元/月。STX海事服务公司和Pos船舶管理公司共同出具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间拖欠船员工资明细表,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677美元,并将拖欠船员工资情况发送给被告。2016年5月13日,本院因原告及其他“MAHONI”轮船员的申请,在上海港扣押了“MAHONI”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境外主体,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被告未能一致选择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故本案应适用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MAHONI”轮现被扣押在中国海域,原告选择在中国境内申请扣押船舶,原告亦是从中国上海港离船的,中国系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审查船舶优先权应当适用的法律。因此,本院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作为“MAHONI”轮船员已按约履行了船员义务,“MAHONI”轮的船舶管理人STX海事服务公司及其代理人Pos船舶管理公司均确认拖欠原告工资,但被告作为船舶所有人至今未支付船员工资,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利息损失系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孳息损失,可予支持。本院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原告作为在“MAHONI”轮上工作的船员,其工资给付请求及利息损失对“MAHONI”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缪尔·达鲁曼格卡德·艾巴奥(JimuelDalumangcadEbao)支付船员工资2677美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吉缪尔·达鲁曼格卡德·艾巴奥(JimuelDalumangcadEbao)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MAHONI”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PT莫兰蒂海运(PTMerantiMaritime)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亮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张建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