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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20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萍,章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286178-6),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1301号金瑞名苑一号楼一、三层。负责人谢荣亮,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力,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金萍,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章帆,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萍、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8991.37元、期内利息(以本金198991.3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8.5‰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8.3975‰计算至2015年9月3日止,扣减0.03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98991.3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4日按月利率8.3975‰计算至2015年9月6日,从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2.59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每笔逾期未支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从每笔期内利息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章帆、金萍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建材贸易公司宿舍401室的房产(产权证00××61),抵押于瑞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本院已裁定查封,因处置周期较长,暂无法变现。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金萍名下有牌照为浙C×××××的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现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金萍、章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