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2781号原告赵元德,男,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德与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