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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01793号

丁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1793号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百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