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1793号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百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