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971号原告郝××。被告万××。
原告郝××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郝××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丽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自:
郝××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971号原告郝××。被告万××。
原告郝××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郝××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丽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