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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971号

郝××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971号原告郝××。被告万××。

原告郝××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郝××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丽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