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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侯博文与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博文,陈勇,杨荷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侯博文,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东社村广场路***号,农民。被执行人陈勇,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中社西巷**号。被执行人杨荷娟,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中社西巷**号,农民。系被告陈勇之妻。申请执行人侯博文与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闻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博文于2016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