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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夏永锋与被执行人王瑞华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永锋,王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夏永锋,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周易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瑞华,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夏永锋与被执行人王瑞华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牌号为苏A×××××东风日产牌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