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368号

王喜平与李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喜平,李立群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68号

原告:王喜平,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辉(系原告之妻),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城关村六社,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万通C区**栋8门***室。

被告:李立群,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八区。

原告王喜平与被告李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喜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李立群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万通C区21栋8门401室建筑面积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长春市二道区万通B区21栋7门502室建筑面积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更名过户至王喜平名下;2.诉讼费用由李立群负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1.李立群将其名下位于二道区民丰二胡同81-1号(三间砖瓦结构地房)60平方米私产房屋,以63300元价格卖给王喜平(包括院内所有财产);2.更名手续归王喜平办理,李立群提供所需手续。协议签订后,王喜平全额支付李立群63300元购房款,李立群将房屋交付王喜平使用。2001年8月15日前,王喜平曾多次找李立群要求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均遭李立群拖延而无果。2001年8月16日,李立群名下房屋被拆迁,拆迁方以李立群名义安置王喜平二道区万通C区、B区2套共计101平方米房屋,李立群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1平方米房屋差价款由王喜平支付。2004年12月10日、2005年1月10日拆迁方将以上二套房屋交付王喜平占有、使用至今。多年来王喜平多次要求李立群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于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没有争议,均同意继续履行,李立群也表示同意协助王喜平办理涉诉房屋更名过户的相关手续。在双方无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情况下,王喜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喜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 君

代理

审判员  胡雪莹

代理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