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提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中原四季物流港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678058-2。
法定代表人:栗浩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兴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53号8层821-822号。法定代表人石武松。被执行人石武松,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提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兴康实业有限公司、石武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1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兴康实业有限公司、石武松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兴康实业有限公司、石武松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兴康实业有限公司、石武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