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女,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杰,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汪光容申请执行陈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光容赔偿款55318.20元,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1037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文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陈文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陈文杰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在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