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346号
原告:郭廷发,男,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红,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郭廷发与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5日,郭廷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廷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郭廷发负担。
审 判 长 李福清
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
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