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2346号

郭廷发与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廷发,李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346号

原告:郭廷发,男,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红,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郭廷发与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5日,郭廷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廷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郭廷发负担。

审 判 长  李福清

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

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