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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359号之四

康敏平、覃俞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敏平,覃俞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3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康敏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逢川县,被执行人覃俞铭,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覃俞铭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房产证号:02××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