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79号原告时成健,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临沂市平邑县。被告乔书林,男,汉族,1966年6月5日生,住德州市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成健与被告乔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时成健承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段荣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