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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379号

原告时成健与被告乔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成健,乔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79号原告时成健,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临沂市平邑县。被告乔书林,男,汉族,1966年6月5日生,住德州市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成健与被告乔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时成健承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段荣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