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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739号

余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余姚市渚钢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余姚市渚钢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法定代表人:柳建定,站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渚钢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良,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渚钢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257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